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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袁惠琳与郑荣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惠琳,郑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袁惠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纪德林。被申请人郑荣,男,汉族。申请人袁惠琳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了借据六张。申请人袁惠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叔侄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元,承诺2010年8月24日归还7500元;于2007年11月5日借款40000元,承诺2010年11月5日60000元;于2009年10月19日借款200000元,承诺2012年10月18日归还300000元;于2010年7月22日借款250000元,承诺2011年7月21日归还287500元;于2012年1月9日借款180000元,承诺2015年1月9日归还240000元;于2012年3月13日借款70000元,承诺2013年3月13日归还80500元,综上,被申请人郑荣多次向申请人袁惠琳借款共计人民币975500元(其中本金745000元,利息2305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975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郑荣于2012年1月9日向申请人袁惠琳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9日归还240000元,因该笔借款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故申请人袁惠琳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惠琳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