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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潘冬梅与曾庆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潘冬梅(系被告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聂春序。被告曾庆润(系原告的丈夫)。第三人黄伟健。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潘冬梅与被告曾庆润、第三人黄伟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冬梅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冬梅负担。审判员  唐兆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