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潘冬梅与曾庆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潘冬梅(系被告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聂春序。被告曾庆润(系原告的丈夫)。第三人黄伟健。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潘冬梅与被告曾庆润、第三人黄伟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冬梅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冬梅负担。审判员 唐兆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