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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张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张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9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凡玲,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张翠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张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