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英与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陈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山,董事长。原告陈英诉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英诉称,2003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13681元,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原告已完成向被告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被告向原告交房后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610.4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违约金10610.43元的主张。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陈英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东营市金瀚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后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向被告付清房款,且该合同第15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应承担原告应付房款3%的违约责任。证据二: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东营仲裁委员会(2006)东仲裁定字第105号案卷材料12页及东营仲裁委员会(2006)东仲裁定字第105号裁定书一份(案卷材料12页及裁定书均为复印件,其上加盖东营仲裁委员会印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03年5月7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13681元,且该首付款是以被告应付东营市河口区××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充抵。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就涉案房屋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240000元,该240000元已汇入被告帐户,且原告已于2014年11月7日结清该贷款,进一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证据四:东营市优质生活用水供用水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远程费控用户补充协议、天然气使用证、2014年5-11月历月电费明细各一份及2012年1-9月水费单据三张,拟证明原告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予以采信。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3年5月21日,原告陈英与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金瀚家园第×幢×单元×层东户房屋(含阁楼),其中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63.21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为88.14平方米,商品房价款为276118元,阁楼价款为77563元,房屋总价款共计353681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13681元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西城支行贷款240000元,该贷款于2003年6月转入被告账户,原告已于2014年11月7日将该贷款结清。原告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多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多年,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英办理位于东营市金瀚家园小区第×幢×单元×层东户房屋(含阁楼)的房产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园园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人民陪审员 刘法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