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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九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九云,单社芹,单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陈九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单社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单红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九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银行存款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