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九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九云,单社芹,单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陈九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单社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单红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九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银行存款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