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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中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建英与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英,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中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英。被执行人刘建辉,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英与被执行人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