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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014)茂化法执字第7号陈其晃与林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晃,林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其晃,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林土伟,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街道办某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其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土伟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土伟在银行的帐户的存款,以清偿相应债务。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通亮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审 判 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