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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委执字第0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某、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开委执字第0003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庙沟村三组。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小湾屯村十组X号。被执行人卜某某(付某某妻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金沟子镇小湾屯村十组X号。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某、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卜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沟子信用社50831101XXXXXX2678账户有存款6000.00元、50831101XXXXXX9436账户有存款10000.00元、50831101XXXXXX3651账户有存款10000.00元、50831101XXXXXX9350账户有存款6000.00元、50831101XXXXXX4131账户有存款1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卜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沟子信用社:1、50831101XXXXXX2678账户存款6000.00元;2、50831101XXXXXX9436账户存款10000.00元;3、50831101XXXXXX3651账户存款10000.00元;4、50831101XXXXXX9350账户存款6000.00元;5、50831101XXXXXX4131账户存款120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