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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谯 某 某 危 险 驾 驶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某某,2015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释放,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乾,被告人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谯某某酒后驾驶甘LH57**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县安口镇马蹄沟煤矿运煤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口镇胡家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甘NJ1159206号农用车相撞,致本人受伤。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卫某某、李某证言,受案登记表、122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采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5)法毒检字第384号关于谯某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谯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抓捕经过,华煤集团总医院安口分院情况说明,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车辆修理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谯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并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谯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每月折抵假日二日,共四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