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0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1553-1号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北街。负责人黄永才,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江苏茂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铃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