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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3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波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117号原告安波。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行长。原告安波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安波系基于其与招商银行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而提起诉讼,应列合同相对方为诉讼主体,其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主体错误,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波对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