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民一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2014)宾民一初字第2182号黄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一初字第218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潘伟升,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维国,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贤英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京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升、韦维国、被告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浙江省萧山区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婚后不久,被告开始染上赌博,经常赌博到深夜才回家,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2月,被告不辞而别,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一年多,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但是被告都拒绝回来,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现在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莫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莫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黄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身份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证明婚生儿子莫某乙身份及户口情况;3、工作证明、聘用合同,证明婚后一直是原告维持家庭日常开销、抚养孩子;4、村委证明,证明被告离家一年半时间;5、男到女家落户证明,证明被告和原告已经分居;6、儿童接种证、儿童保健证、幼儿园证明,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莫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现在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外出在广州打工是为了挣钱养家,并不是出去玩,过年过节被告都回家,被告没有赌博的习惯。被告莫某甲就其辩解提供了如下证据:1、居住证,证明被告在广州工作;2、火车票,证明被告出去是为了工作,而且经常回浙江杭州的家。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据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双方并没有分居,被告也没赌博习惯。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经常回家的事实。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婚生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在浙江杭州萧山区就读幼儿园,被告现在广州市打工。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又共同生育了儿子,现在儿子年纪尚小,正是生理和心理健康成长的重要阶段,家庭的温暖对子女的成长很重要,抚养和教育好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在生活琐事上产生矛盾,如无其他非常特殊情况,应当先考虑到的子女合法权益,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夫妻矛盾,而不应简单地以的离婚方式解决家庭生活纠纷。双方引起离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分居两地,被告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但是被告莫某甲在庭审中也表示今后将以实际行动解决夫妻矛盾,以弥补夫妻关系,维持家庭的完整。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以完全破裂,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的事实与理由还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理解,相互体谅,彼此给对方一个弥补夫妻感情的机会,夫妻关系还有继续维持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黄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京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