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福堂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20号罪犯张福堂,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以(2008)长刑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福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福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堂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堂系年满七十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可以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堂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