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项金保、储翠萍与强志、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金保,储翠萍,强志,戴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项金保,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申请执行人:储翠萍,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强志,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戴群英,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强志、戴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强志、戴群英立即向申请人项金保、储翠萍支付118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7元。但被执行人强志、戴群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群英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