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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芙英、王文博与王宗香陈世春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芙英,王文博,王宗香,陈世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袁芙英,女,生于1985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王文博,男,生于2008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袁芙英之子。法定代理人袁芙英,系原告王文博之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宗香,男,生于1956年7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陈世春,女,生于1955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芙英、王文博与被告王宗香、陈世春共有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袁芙英、王文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芙英、王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袁芙英、王文博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唐金凯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