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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娇与陈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娇,陈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娇,女,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某芳,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某娇与被执行人陈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芳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娇以被执行人陈某芳持有中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为由,向本院提出限制被执行人陈某芳出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月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陈某芳出境,并扣留其有效出入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