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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钢与被执行人胡艳华、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钢,胡艳华,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邓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胡艳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艾玲,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邓钢与被执行人胡艳华、艾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钢与被执行人胡艳华、艾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期履行了到期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文林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