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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剑明,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殷小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李剑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6日,某人(身份不详)冒充居民陈某甲的熟人给其打电话,谎称与朋友一起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陈某甲借钱,并向陈某甲提供了农行卡号:6228480089017413777,户名李坤。陈某甲分三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46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老罗”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州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2、2014年4月16日,某人冒充居民胡某某的熟人给其打电话,谎称与朋友一起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区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胡某某借钱,并向胡某某提供了工行卡号:6212263602030865349,户名李坤。胡某某分两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老罗”电话通��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州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3、2014年4月17日,某人冒充村民徐某某的妻弟郑兴甫给其打电话,谎称嫖娼被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分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徐某某借钱,并向徐某某提供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2439880008892330,户名李坤。徐某某分三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56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老罗”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州市南村支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4、2014年4月20日,某人冒充居民李某乙的熟人给其打电话,谎称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李某乙借钱,并向李某乙提供了邮政卡号: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李坤。李某乙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罗”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5、2014年4月21日,某人冒充赵某某的姐夫给其打电话,谎称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赵某某借钱,并向赵某某提供了农行卡号:6228480089017413777,户名李坤。赵某某就让其儿媳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老罗”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6、2014年4月22日,某人冒充罗某的弟弟给其打电话,谎称与朋友一起嫖娼被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罗某借钱,并向罗某提供了邮政卡号: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李坤。罗某分两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老罗”��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7、2014年4月23日,某人冒充唐某某的外孙给其打电话,谎称在西安喝酒惹事被公安机关关起来为名向唐某某借钱,并向唐某某提供了邮政卡号: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李坤。唐某某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老罗”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5%佣金后将该款转存入“老罗”指定的银行帐号。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诈骗7人次,骗取现金1440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称,他最初帮他人取钱时不知道取的款是诈骗所得,案发前不久才知道是在帮诈骗团伙取款,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尽力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剑明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没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是从犯,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对李某甲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6日,某人(身份不详)冒充陈某甲的熟人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谎称与朋友一起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陈某甲借钱,并向陈某甲提供了农行卡号:6228480089017413777,户名李坤。陈某甲分三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46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州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2、2014年4月16日,某人冒充胡某某的熟人焦荣军给其打电话,谎称与朋友一起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区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胡某某借钱,��向胡某某提供了工行卡号:6212263602030865349,户名李坤。胡某某分两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州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3、2014年4月17日,某人冒充徐某某的妻弟郑兴甫给其打电话,谎称嫖娼被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分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徐某某借钱,并向徐某某提供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2439880008892330,户名李坤。徐某某分三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56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州市南村支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4、2014年4月20日,某人冒充李某乙的熟人李涛给其打电话,谎称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李某乙借钱,并向李某乙提供了邮政卡号: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李坤。李某乙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5、2014年4月21日,某人冒充赵某某的姐夫给其打电话,谎称嫖娼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赵某某借钱,并向赵某某提供了农行卡号:6228480089017413777,户名李坤。赵某某就让其儿媳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6、2014年4月22日,某人冒充罗某的弟弟给其打电话,谎称与朋友一起嫖娼被公安局抓获需交罚金为名向罗某借钱,并向罗某提供了邮政卡号: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李坤。罗某分两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7、2014年4月23日,某人冒充唐某某的外孙给其打电话,谎称在西安喝酒惹事被公安机关关起来为名向唐某某借钱,并向唐某某提供了邮政卡号: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李坤。唐某某向该账户汇款共计3000元。汇款到账后,李某甲的上线电话通知李某甲取现并转存,后李某甲在清远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将该汇款取现,扣除佣金后将该款交给上线。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5月21日在广东省茂名市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李某甲家属将涉案赃款144000元全部向被害人进行退赔,被害人均对李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证明,受害人陈某甲、徐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的��属)、胡某某、徐某某均报警称被人以虚构的电话内容,被诈骗现金。2.银行账户汇款记录及取款记录证明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转账汇款,赃款到账后被迅速全部取出的情况。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15日8点48分,她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1852009****,对方是一个男人,在电话里和她套近乎,她就问对方是不是王某某,对方说就是王某某。2014年4月16日8点52分,她再次接到对方电话,这个自称是王某某的男人说昨晚在西安嫖娼被抓了,问她在西安有没有熟人,她说没有,对方就叫她给汇6000元钱交罚款,等出来后就将钱还给她,于是对方通过短信给她发来一个银行卡号,卡号是6228480089017413777。她当时没有怀疑,就按照对方提供的卡号汇去6000元,可对方在12时许,再次打电话称6000元不够,她同行嫖娼的人有几个,需要几万元一起交罚款才��,于是她又先后两次给对方提供的账号汇去了共4万元,一共给对方汇了46000元。可是,对方又打电话声称钱还是不够,还需要几万元,这时她才怀疑对方身份,拨通了王某某以前留给她的电话号码,通过与王某某本人核实,这才意识到她被骗了。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有个1852009****手机号码给他打电话冒充是其朋友明儿,并告知是其新号。到2014年4月15日,此号码又打来电话,说其在临潼晚上喝酒后找小姐被公安抓获,请其帮忙找熟人疏通,,该号码机主又打电话请其给帐号为622439880008892330的农村商业银行(户主为李坤)打6000元钱,他给其汇6000元钱后,又相继给该帐号分别汇款10000元和40000元。后经与朋友明儿联系才得知其被骗,就报警了。5、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份的某一天,她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电话,一个操安康口音的男子对她说:“婆婆,我到西安了”,然后就挂电话了。她以为是自己的外孙。到了第二天,该男子又给她打电话说他在西安喝酒惹祸了,被公安局关了,要给3000元才能出来。后她和丈夫就找人借了钱后,将3000元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到指定的银行帐号上。后经她儿子证实这不是事实,她才知道被骗了。6.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20日,她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电话,一个操岚皋口音的男子问她在干什么,她看号码是广东的,以为是她弟弟,闲聊几名后就挂了。隔了一、二天,她又接到该号码的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说和朋友去洗脚城嫖娼被公安拘留了,让她给打5000元钱。她就按他给的帐号里只打了3000元。过了两三个小时后,对方又打电话说让再打7000元钱。她就感觉不对劲,说要去报警,对方就挂电话了,后再也打不通了,她就确信是自己被骗了。对方帐号为: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为李坤。7.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21日早上,他接到一个电话,听像是他侄女婿的声音,就问是不,对方回答是,然后对方说在西安玩小姐被警察抓了,让他给汇款3000元现金,并用短信发来一个银行账号,他就让儿媳朱某某汇款3000元钱,过了一会,这个电话又打来,让他继续汇款3000元钱,他儿媳表示怀疑就没打钱了。他当天下午给唐朝国本人打电话核实,他才就知道受骗了。8.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19日早上7点多,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是并说这是新手机号,昨晚洗脚时公安把其以嫖娼给抓了,现需要交15000元罚款,并给他发了一个短信,内容是银行帐号和户名李坤。第二天,他就到紫阳县邮政银行汇了3000元。后对方让他再汇5000元,他就找到李涛核实,知道自己被骗了。对方的帐号为6210985800003755007,户名为李坤。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16日早上8点多,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在临潼嫖娼被公安抓了,一共5个人,每人要交6000元罚款,叫他打30000元钱。他听声音像是他认识的人,就对是不是,对方说是。我就分两次给他的打款,一次是转帐24000元,一次是直接汇款6000元。打款的帐号是6210985800003755007(邮政),户名为李坤。1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和一个叫老罗的搞过电话诈骗,他负责取钱,老罗负责和别人联系,通过打电话骗钱。骗到后,老罗又让他用银行卡去取钱,取得钱按5%佣金给他提成,大概他一共取了有18、9万元钱,他一共分得12000元钱左右。银行卡都是老罗给他的,他取了钱以后把提成留下,剩下的钱就转给老罗。他只知道是电话诈骗,其它不清楚,实施诈骗另外还有多少人他也不知道。老罗一共给了他7套银行卡,一套是5张,有工行、建行、农行、邮政��农商行的,一共35张银行卡,这7套银行卡的开户人姓名他记得有张军、李坤、陈文龙、李再新、唐柯。每次取钱时,老罗打电话告诉他哪张卡上有钱,然后他去取钱。另有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银行监控照片、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证据在卷可查。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他人伙同,以虚构事实、电话诈骗的方法,自2014年4月16日至4月23日共诈骗7人次,骗取现金1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电信诈骗团伙共同犯罪,其作案手段隐蔽、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依法应予以严厉打击。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同伙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模仿被害人亲友的口音欺骗被害人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后,李某甲按照犯罪同伙的指使将诈骗所得赃款转移,并从中以扣取佣金的方式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均对其表示谅解;故综合全案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要求对李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准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贺 勇助理审判员 卢 叶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佩本案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266条诈骗罪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