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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周×,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被告赵×,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