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周×,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被告赵×,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