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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梅州科捷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梅州科捷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1号原告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功勤,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梅州科捷电路有限公司,广东省梅州市江南马鞍山七孔闸(三角镇东升)。法定代表人林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科捷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汇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