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洛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程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甲。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因未婚先孕便急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因邓某对唐某甲缺乏了解,所以在婚后生活中因爱好兴趣不同,矛盾随之而来,特别是唐某甲喜欢赌博,造成双方的感情距离不可调和;加之唐某甲不顾家,对儿子很少照顾,所以儿子有时不叫爸爸,但唐某甲不是从自己的身上找问题,还一味责怪邓某。随着矛盾加重,双方已经开始了分居。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故没有达成离婚协议,但并不等于唐某甲不同意离婚。儿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是由邓某及其父母带着,且唐某甲喜欢赌博,对儿子的健康培养不利,故请求判令离婚,儿子由邓某抚养,唐某甲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唐某甲辩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感情并未破裂,无大矛盾,且孩子年幼,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虽然为了琐事争吵,但只要今后多沟通,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且邓某提出离婚不是其本人的意愿,邓某自2014年9月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被告曾数次去探望她和儿子,表示和好意愿,要求他们回家居住,但均遭到邓某家人的冷眼相待,但虽然如此,被告仍然抱有和好的愿望。故请求驳回邓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邓某与唐某甲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1日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唐某乙。婚后邓某和唐某甲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邓某带儿子回到娘家居住,2014年11月21日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邓某提供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邓某与唐某甲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已生育儿子,目前尚年幼,双方均应真诚相待、珍惜家庭,双方所述矛盾均因生活琐事而起,只要增进沟通交流,和好是有希望的,双方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邓某与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