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昝友德与向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友德,向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昝友德,男,生于1957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向国清,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向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国清于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国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国清的银行存款910.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