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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万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成,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祥云县人,高中文化,住祥云县沙龙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标,该公司经理。住址:祥云县祥城镇彩云路北侧。被执行人杨传喜,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沙龙镇。申请执行人杨万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传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寇文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