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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祚与申请执行董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祚,董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祚,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二平,男,汉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祚与被执行人董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东法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贾 皓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旭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