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祚与申请执行董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祚,董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祚,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二平,男,汉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祚与被执行人董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东法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贾 皓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旭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