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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泽华执行贾贤林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华,贾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10-1号申请执行人周泽华。被执行人贾贤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0万元、利息414168元(以1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自2011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10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止)、诉讼费9617元、执行费17638元,合计1541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贾贤林人民币1541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