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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莎莎与黄新办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黄莎莎与被执行人黄新办抚养费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5700元(含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将565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