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邮民初字第2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秦叶俊与徐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叶俊,徐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2143-1号原告秦叶俊。被告徐传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叶俊诉被告徐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叶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秦叶俊承担。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