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2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秦叶俊与徐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叶俊,徐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2143-1号原告秦叶俊。被告徐传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叶俊诉被告徐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叶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秦叶俊承担。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