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谈某、周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05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谈某、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8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黄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某、原审被告人周某均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谈某在本市硚口区义烈巷44号3楼其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2颗)一包贩卖给男青年程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重0.18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谈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本市硚口区义烈巷44号3楼被告人谈某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3颗)一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一包贩卖给男青年邓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该地点查获了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3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共重1.9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证人程某、黄某、邓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和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谈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后又伙同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谈某、周某在一审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谈某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谈某在其位于本市硚口区义烈巷44号3楼的居住处,数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13年6月11日22时许,上诉人谈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一包(2颗)贩卖给程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品重0.18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年6月12日,上诉人谈某因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22时许,上诉人谈某在其住处伙同原审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3颗)一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一包贩卖给邓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后在上诉人谈某的住处还查获了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3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品共重1.9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本院认为,上诉人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后又伙同原审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谈某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王红旗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