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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周立冬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冬,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0号原告周立冬,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冬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立冬负担。审 判 长  何永国审 判 员  许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骏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