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孙某甲。被告马某。原告孙某甲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建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在××××年××月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双方认识不够,感情不和,很多事项双方无法沟通,经常不在一块居住,现在无法继续维系婚姻,现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及其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现跟随双方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女。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夫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美满幸福,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真真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