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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何贞莹与陈永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贞莹,陈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何贞莹。法定代理人吴少玉,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陈永辉。申请人何贞莹与被申请人陈永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肇事车辆,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永辉所有的粤XX**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进行查封、扣押候审。申请人何贞莹的担保人何武高自愿以其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永辉所有的粤XX**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进行查封、扣押候审。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查封、扣押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禁止被申请人的对被查封扣押的车辆进行处分。二、对申请人何贞莹的担保人何武高自愿以其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进行冻结(户名:何武高,身份证:XXXXX,账号:XXXX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在冻结期间禁止何武高对被冻结的存款进行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国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