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郝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郝某,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于某,男,195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郝某诉被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