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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郝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郝某,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于某,男,195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郝某诉被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