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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胡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良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2609.27元、违约金1103.72元(以人民币2609.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17日止)、诉讼费6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3827.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胡良华人民币3827.9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