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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汤迎秋与石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迎秋,石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汤迎秋,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集团某分厂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石俭,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迎秋与被告石俭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汤迎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