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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段广明、费金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段广明,费金芳,郑均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10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责人:段兴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晖,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林,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段广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费金芳,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均刚,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段广明、费金芳、郑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计款2170由被告段广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