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顾芳。被告杜某甲,原告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芳、被告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末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乙。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均未有效果。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杜某甲辩称,双方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我很珍惜双方间的感情,希望原告能考虑孩子和家庭的完整,与我一起好好过日子,所以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唐某与杜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乙。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杜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来看,主要系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了一些矛盾,这些矛盾虽非原则性问题,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特别是原、被告现已育有一子,年幼的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呵护和关爱。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印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