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史丽霞与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霞,幺军,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59号原告史丽霞,女,1971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幺军,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路大街太平庄东里20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孙明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霞与被告幺军、被告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丽霞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幺军、被告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幺军、被告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丽霞撤回对被告幺军、被告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晓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