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智能。被告:你某。原告金某与被告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超群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0月17日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你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口信息表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证据三、杜桥镇西峙村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并在西峙村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四、(2013)台临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10月17日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10月17日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被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改善。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为此曾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其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和手段使双方夫妻关系改善,并使原告打消离婚念头,且在两次离婚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证明其对该婚姻处以漠视态度,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立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