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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97号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永红。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瑞士家园1号楼2-2-2室业主,2013年9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瑞士家园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即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托管理“瑞士家园”小区,被告购买该小区商品房(1号楼2-2-2,建筑面积168.37平方米)。被告违反前述合同约定,现拖欠原告物业费1616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物业费),现原告依法催要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前述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即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被告系1号楼2-2-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68.37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起共计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计1616元(12个月)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经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宅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12个月)的住宅物业费161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