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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海某某,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