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玲、仉丽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玲。委托代理人:仉丽莉。申请人王玲要求宣告仉永信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宣告死亡申请书,称仉永信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宣告仉永信死亡。经审理查明,仉永信,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乳山市新华街346-7号404室,身份证号××。申请人王玲系仉永信妻子。仉永信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仉永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仉永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玲作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仉永信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乳山市公安局商业街派出所证明仉永信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仉永信的公告,一年后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其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仉永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鲁江审判员 周炳东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