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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玲、仉丽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玲。委托代理人:仉丽莉。申请人王玲要求宣告仉永信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宣告死亡申请书,称仉永信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宣告仉永信死亡。经审理查明,仉永信,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乳山市新华街346-7号404室,身份证号××。申请人王玲系仉永信妻子。仉永信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仉永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仉永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玲作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仉永信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乳山市公安局商业街派出所证明仉永信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仉永信的公告,一年后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其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仉永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鲁江审判员  周炳东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