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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76号,组织机构代码42008510-0。法定代表人黄学杰,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5107-9。法定代表人胡桂良,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82258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6381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7886444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