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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6日,汉族,小学,农民。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大检公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渝BL99**号二轮摩托车,从大英县隆盛镇黄腊溪桥头往快捷通道二标段搅拌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搅拌站时,被告人杨某某被出警民警挡获。同年8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作出(成)公(交)鉴(醇)字(2014)010740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92.3±9.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书证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现金缴款单、送达回执、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曾某、廖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公(交)鉴(醇)字(2014)0107403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二)……;(三)……;(四)……;(五)有严重超员、超载���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七)……;(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