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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立预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立献与张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立献,张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立预字第5号原告:王立献。被告:张志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五楼。负责人:崔明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立献诉被告张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张志峰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峰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 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应锦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