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617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经本院批准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丈夫有子女二人,长女孟某乙,长子孟某甲,均已成家立业。丈夫孟某丙2008年去世后,原告独自生活.被告拒绝赡养原告且不支付任何赡养费费用,原告生病多次住院,特别是2014年1月,原告因糖尿病并发症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并拒绝承担医疗费。经村委会干部、众亲属做被告思想工作,其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现年迈体弱多病,需长期服药治疗,且原告也无生活来源,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00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医药费用;每年支付取暖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已去世。原告有两个子女,被告系原告的长子,原告另有一女孟某乙,均已成年。原告曾于2014年9月7日住院治疗冠心病、2型糖尿病。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起诉时主张的每月生活费500元再增加150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原告现已年迈且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被告应妥善安排原告的生活并对其提供照顾,为原告提供治疗和护理。孝顺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并考虑原告的精神生活,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慰藉,给原告营造出祥和美满的晚年生活。原告于庭审中主张的赡养用每月2000元,其主张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啥赡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原告的日常饮食,并保障原告的居住条件,被告需为原告提供日常所需的药物及治疗。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按月给付,于每月的5日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用,自2015年1月份开始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