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效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效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旭,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欢,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效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1号江南明珠6-1号。法定代表人:傅中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俊刚,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效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