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苟建国与姚东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建国,姚东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苟建国,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同乐街区7号楼6单元201号。被告姚东来,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沙湾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建国诉被告姚东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建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建国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苟建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楚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