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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85-2号原告广西南宁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被告广西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785-2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430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广西南宁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北湖北路54号1栋办公楼(查封标的以144305元为限)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