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特字第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马宝与翟春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宝,翟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22381号申请人马宝,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翟春红,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翟春红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马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马宝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