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培刚、李润平、王军、何鹏鑫、蔡均刑事罚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培刚、李润平、王军、何鹏鑫、蔡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将随案移送的川U859**黄海牌黑色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随案移送的李润平所有的川U859**黄海牌黑色越野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